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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99owl

馬草泥去左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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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5-21 13:59:07 |
本帖最後由 逗利是佛 於 2011-5-21 13:59 編輯

响香港行老"政"真係唔錯架!!國際貨幣基金果個卡因同樣係"涉嫌"強姦,都要上晒手銬還押拘留,又要俾巨額保釋金,邊似得呢個馬草泥咁瀟灑,自己去吓警局簽吓簿,又有不少人不離不棄咁為佢護航。唔怪之得咁多後生仔對加入佢地行列趨之若鶩囉,唔提起訴都唔係成日見架。
發表於 2011-5-22 13:10:52 |
呢個淫蟲今曰係城市論壇浦頭嘞
一副不可一世的態度發言
發表於 2011-5-22 22:37:16 |
排几耐呀?
会唔会排到下任政府
唔提就等於无
 樓主| 發表於 2011-5-27 19:09:22 |
「維園阿哥」任亮憲昨重返《城市論壇》,其父親台特任善寧亦支持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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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5-27 19:15:02 |
維園阿伯欲衝前辯論被阻
惹官非避席多月任亮憲再戰城壇
受捲入風化案影響,避席《城市論壇》4個半月的「維園阿哥」任亮憲,隨警方對案件不予起訴後,隨即「復活」,並與「師傅」人民力量黃毓民分別在台下、台上痛擊民建聯劉江華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副局長黃靜文,加上節目主持換人,被「維園阿伯」指摘處事不公,節目火藥味甚濃。

任亮憲去年底被捲入強姦案,助查期間,因如常出席《城市論壇》,故被批評不尊重女事主。他在今年1月2日出席《城市論壇》後,就絕4個半月。及至上周,在警方不予起訴後,他已預告復出。他昨日表示感覺非常熱鬧,適逢黃毓民又是台上講者,感到特別有意義。
過往出席城壇都以紅衣示人,被主持人謝志峰冠以「紅衫仔」稱號,但昨復出改以一身藍衫示人。被問及是否要低調一點,他稱,「無論如何言行謹慎,但立場堅定,繼續做自己應做的事情」。至於是否打算參加區議會選舉,他指,「暫時未有決定,但任何未來的選舉都有可能參加」。

謝志峰昨退居幕後,改由李小薇擔任主持人,大會報稱謝因病而接替他。在節目期間,黃毓民多次打斷劉江華發言,有次更指斥劉偷換概念,兩人聲疊聲,劉向李投訴指無機會講話,李為黃追問他:「你係咪偷換概念?」此外,青年民建聯成員台下發言撐替補機制後,李小薇打趣說「唔該晒,(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林瑞麟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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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1 12:55:39 |
任亮憲如何極速申請離婚的?

1. 「任亮憲去年被傳媒影到與妻兒參加六四遊行,他重申當時己分居」

2. 「任亮憲與前妻零七年十二月結婚,今年六月法庭己頒准離婚令」

星屑醫生facebook講:「睇完,我唔明,他有哪一句是大話?我同劉嗡,在年頭到現在,一直 幫他monitor 同evaluate 他有關感情的說話,上年6月帶女遊行,12月攪完離婚,那時都未 去城市論壇。蘋果的訪問在五區公投前一兩個月,他說無女,有乜錯 ?” 」

我想問,邊個時間至係事實,依家就係得個亂字。同埋帶女遊行,又點樣令人信服係分居,真係奇怪。

司法機構:如何申請離婚

「是否必須說明提出離婚的原因?

呈請人必須證明他 / 她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下列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在這種情況下,無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就共同申請而言,申請雙方必須向法院證明(a)在申請離婚前,雙方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或(b)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表格2E)而該通知書其後並未被撤回。」

我唔排除任生可以唔駛分居1年(由向法院發出雙方同意分居的書面通知),小弟問過法律界人士,只不過呢種情況下可以頒出離婚令,情況仲大劑

1. 有人通姦
2. 有人作出不可接受行為,例如打老婆

出現以上行為,幾乎係上庭唔理分居幾耐,都會發出暫淮判令(decree nisi),咁任生咁快話拎到判令,係唔係呢啲更不堪嘅情況?唔怪得講得咁唔清唔楚?任生係唔係應該講清講楚咁?而如果任生係因為通姦而唔駛分居一年就拎暫淮判令,係唔係星屑醫生應該履行佢喺facebook嘅賭注?

仲有,正常嚟講,decree nisi發出六個禮拜,根據法院規則,應該自動轉成decree absolute,即係絕對判令,正式喺法律上解除婚約。但發出咗decree absolute呢,就可以喺家事法庭紀錄上,搵到任生曾經獲得decree absolute嘅case number,點解一直任生都講唔出個case number?decree nisi轉唔到decree absolute一個好大原因係謄養費同子女撫養權呢兩個問題搞唔掂,女方為保護自己而拒絕將decree nisi轉成decree absolute,咁任生又係唔係講清楚好啲?

任生作為從政嘅人,如果佢半年搞晒離婚,咁佢有責任講明佢係因通姦而可以咁快得到decree nisi,定係因打老婆之類因素得到,唔通等到土共嚟揭咁膠?

成件事,仲有好多嚟自任生果一方嘅資料自相矛盾,混亂不堪,任生似乎仍然欠公眾一個清晰交代。


公眾人任生似乎仍然欠公眾一個清晰交代
發表於 2011-6-17 16:04:05 |
Keep track of this hamsup in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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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6-17 16:23:46 |
城市論壇有佢
 樓主| 發表於 2011-7-3 09:30:14 |
鎖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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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1-7-12 10:0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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