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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權侵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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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10 23:15:14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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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1-11 17:25 編輯

岩岩睇新聞講逆權侵佔
地產行內(逆權)私人物業隨時都會有
但..... 政府官地又會點 ?  

問題:
連續用左60年, 政府唔收回, 原有使用人就可以(逆)佢
咁幅土地擁有權..... 唔再係政府 ?  定係只係指個(用途 OR  土地使用權 ? )





 樓主| 發表於 2013-1-11 17:23:43 |
人呀 !!!    琴晚到而家啦  .....  
發表於 2013-1-11 20:00:12 |

根據香港1945年成文法《時效條例》第347章,第7條及第17條,任何人士(包括惡意佔有者)無間斷佔用官地60年,香港政府就會無法嗰塊官地嘅追索權。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 09:48:31 |

請問, 無左個(追索權),  包括咩呢 ?

我意思係指個管有權
發表於 2013-1-12 10:10:54 |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11 17:23
人呀 !!!    琴晚到而家啦  .....

搵左人黎答啦
 樓主| 發表於 2013-1-12 10:15:34 |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1-12 10:15 編輯
lawson. 發表於 2013-1-12 10:10
搵左人黎答啦


原來你搵人答都唔理禾   
發表於 2013-1-12 10:38:43 |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12 10:15
原來你搵人答都唔理禾

我唔six嘛
咪要搵人囉
發表於 2013-1-14 01:42:58 |
主要係講追討時效
發表於 2013-1-14 01:57:52 |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10 23:15
岩岩睇新聞講逆權侵佔
地產行內(逆權)私人物業隨時都會有
但..... 政府官地又會點 ?  

逆權侵佔 (adverse possession)
好簡單咁講
係當你「霸」住一笪屬於第二個人嘅地夠耐
咁真正嘅業主就唔可以趕你走
即係你變相成為咗該笪地嘅業主

逆權侵佔有兩個主要元素
第一,當然你要真係控制緊笪地 (actual possession)
第二,霸佔嘅意圖 (animus possidendi),即係你唔打算俾原業主番嚟

一般嚟講
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
1991年之前,你要霸夠20年
1991年之後,你都要霸夠12年
先可以話自己成為咗業主

政府當然係香港最大嘅業主
因為政府擁有全香港大部份嘅土地
即係所謂「官地」
而啲人要逆權侵佔
就要霸足60年先得

逆權侵佔「官地」如果成立
政府就會喪失收回土地嘅權利 (官方不得提出收回土地的訴訟)
即係霸嗰個人變咗業主喇

不過可能最多都係到2047年
因為根據中英聯合聲明同埋基本法
到咗2047年,香港所有野都會完全回歸祖國
到時地權係咪重新洗過牌,我都講唔到




發表於 2013-1-14 16:43:42 |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4 01:57
逆權侵佔 (adverse possession)
好簡單咁講
係當你「霸」住一笪屬於第二個人嘅地夠耐

咁需唔需要有"公開地使用"呢個條款包括在內?
正如八樓師兄所引用的例子會唔會因為係"靜雞雞"所以會唔算數??
發表於 2013-1-14 16:56:11 |
回復 逗利是佛 #11 的帖子

用就係用
冇分「公開」定係「靜靜雞」喎
總之只要係佔用而唔俾其他人用(包括原業主)
咁已經足夠,唔使賣廣告架

而家法改會就講緊改例
話霸到第10年要先通知業主
同佢講「你笪地俾我霸咗就嚟12年,
你再唔做野我就霸夠時間喇」
如果改例成功,咁就要通知囉

發表於 2013-1-14 19:43:42 |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4 01:57
逆權侵佔 (adverse possession)
好簡單咁講
係當你「霸」住一笪屬於第二個人嘅地夠耐

乃咁遲先出黎
肥叔叔等到頸都長啦
發表於 2013-1-14 21:45:13 |
lawson. 發表於 2013-1-14 19:43
乃咁遲先出黎
肥叔叔等到頸都長啦

我番咗鄉下靜靜雞耕田吖嘛
發表於 2013-1-14 22:01:11 |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4 21:45
我番咗鄉下靜靜雞耕田吖嘛

乃去左耕唔知冰個女女塊田之卦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22:29:32 |
lawson. 發表於 2013-1-14 19:43
乃咁遲先出黎
肥叔叔等到頸都長啦

頸未長, 細佬就又長又硬左幾吋.......  

雖然我知唔會出現我疑問既重心, 但都未入正題,
所以等你地出現至問
 樓主| 發表於 2013-1-14 22:37:54 |
本帖最後由 肥叔叔 於 2013-1-14 22:40 編輯
smuck141 發表於 2013-1-14 16:56
回復 逗利是佛 #11 的帖子

用就係用


首先, 因為涉及政府業權, 而唔係一般私人業主
如喪失收回權,  但個(國土主權)我知仍然係中國香港,
咁.... 如一般私人物業, 如果(逆)左, 咁後方就可以業主身份自由買賣,
但如改變左原有土地用途, 咁政府都有權(收回土地)

當而家(逆權)既原業主係政府,  咁......... (你明我意思呀可) ?
1) 我都係可以 以業主身份, 變賣土地 ?
2) 如我改變土地用途, 政府又以咩身份收回 ?
3) 我可唔可以賣俾其他國家, 管有我既土地 ?  (我知唔會既, 但我想知以咩法例去演繹)





發表於 2013-1-15 00:24:09 |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14 22:37
首先, 因為涉及政府業權, 而唔係一般私人業主
如喪失收回權,  但個(國土主權)我知仍然係中國香港,
咁... ...

你叫左SMUCK未呀
 樓主| 發表於 2013-1-15 00:35:05 |
lawson. 發表於 2013-1-15 00:24
你叫左SMUCK未呀

點叫, 我引用左佢, 佢應該睇到

發表於 2013-1-15 10:02:54 |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15 00:35
點叫, 我引用左佢, 佢應該睇到

用埋吹咭同邀請嘛
 樓主| 發表於 2013-1-15 11:32:15 |
lawson. 發表於 2013-1-15 10:02
用埋吹咭同邀請嘛

我好窮, 你過D俾我去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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