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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6-15 16: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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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veinches 發表於 2013-6-11 01:20
請問各位C-hing, 一般嚟講, 影印(photo-copy)嘅document, 可唔可以成為evidence??
根據《證據條例》(香港法例第8章)
有啲證據只需要副本已經可以被採納做證據,例如:
(一)屬公共性質嘅文件(例如田土廳登記冊)
(二)銀行紀錄
(三)香港天文台紀錄
另外,有好多其他種類文件(不能盡錄,自己睇條例喇)
例如政府化驗師嘅證明書、外地國家嘅條約或者文告
只要經由相關人仕核證,文件嘅副本會自動被接納做證據而唔需要提供原本
一般嚟講,唔可能籠統講副本係咪就會不被接納
一定要睇究竟唔接納一份文件(正本或副本)嘅理由
例如正本都唔係大哂(例:偽造遺囑)
相反,法庭唔會純粹因為文件係副本所以唔接納做證據
如果反對方只係可以叫法庭因為文件係副本就唔接納
而唔能夠提出其他該副本文件唔可靠嘅地方
法庭係會鬧到反對方失暈,話佢地晒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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