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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問題想請教大家 (有關外籍傭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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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01:06:3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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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ballrice 於 2013-1-23 01:09 編輯

早前僱用了一名印慵照顧家中長輩,她第一次來港工作,在印尼有照顧小孩的經驗
她工作八天後表示不適應照顧老人,還是喜歡照顧小孩,要求即時提前終止合約。
我曾挽留她,但她考慮過後依然決定辭職。

昨天跟她到 agent 辦理手續,本來一切順利,後來她卻反口,說她是被我解僱,不是她自己辭職。
現在 agent 要求我支付 $1900 現金作為回程機票的費用

現有3個問題想請教大家

1. 我可否自行購買機票給她,不支付現金給 agent 購買?
2. 原本我無打算向她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但到了 agent 後,她的態度變得十分惡劣,堅持她是被我解僱,顛倒是非,令我十分氣憤,請問我應如何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3. 如果她反過來鬧到勞工處指我解僱她,並向我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我勝算大嗎?

萬分感謝大家!
發表於 2013-1-23 10:48:23 | 顯示全部樓層
解僱 定係 辭職,  大家唔係有白紙黑字既咩 ?
香港太多呢D古惑外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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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3 12:36:58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肥叔叔 #2 的帖子

就係準備白紙黑字既時候,佢突然反口,話係我炒佢...

討論

口同鼻拗發表於 2013-1-23 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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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3:51:44 | 顯示全部樓層
其實,呢d外籍傭工與agent一起玩野問題存在已久。可以從政府行政手法或法律方式,去解決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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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5:04:02 | 顯示全部樓層
我沒處理過有關問題, 只是私人意見.
1. 機票可自買, 最好就去機場買最近最快果班機. 同佢一齊check-in, 然後送到佢到入境處, 確保她走了. 雖然你會比多好多錢, 但係佢會傷過你好多, 因佢又要比一大筆Agent Fee才能再過來. 一話車佢去機場買機票, 佢地聽到都面青.  這招叫做: 置之死地而後生.
2 & 3. 沒有勝算!! 所以根本追不到代通知金.
給你分享個經驗. 以前我公司有類似情況, 也是僱員反口. 我相信Manager與僱員的口頭協議, 於是叫HR Manager上勞工處, 最後被告上勞資審裁處, 結局還是敗訴. 我想上訴至法院與律師談(勞資審裁處是不能有律師代表).....律師話: 老餅你不如留番d律師費用黎請飲下茶把喇, 輸面太大!!.......比佢激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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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7:40:31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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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8:21:12 | 顯示全部樓層
肥叔叔 發表於 2013-1-23 17:40
又係法例保障唔到我地

又未必,!
我可作出建議, 比我十分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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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8:32:42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3-1-23 15:04
我沒處理過有關問題, 只是私人意見.
1. 機票可自買, 最好就去機場買最近最快果班機. 同佢一齊check-in, 然 ...

老餅兄,其實可以用行政手法處理有關問題。

外籍家庭傭工,涉及<入境條例>及其特定合約(見下法定合約),有別於一般<僱傭條例>的處理方式去跟進。個案例子亦是常見,因為合約期內,解僱外籍家庭傭工,入境署只會接受特定的理由,而外籍家庭傭工根據法例,合約完後的兩星期內,亦必須返回原居地,否則違法;外籍家庭傭工的居住地點,亦有法例規定。其實,呢d  case,案主只要通知入境署外籍家庭傭工組幫手,外傭好大可能會譴返及入了黑名單,如果事主找埋立法會議員護航,可能入境署更做得快好多。附上入境署外傭合約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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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入境處規定傭工及僱主均須向政府作出承諾。傭工如違反在《從外國受聘來港家庭傭 \工簽證/延長逗留期限申請表》 ( ID 988A ) 內第6部所作的承諾,日後再次申請工作 簽證或申請在香港延期逗留時,當局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不利的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 絕其申請。

最後,傭工只可在限期內為指定的僱主執行特定工作。傭工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 特區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傭工如欲受僱於新僱主,必須先返回原居地,然後以郵遞方式或經由僱主直接向入境處處長申請適當的簽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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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8:59:0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答你3個問題,答案只供參考:

1. 我可否自行購買機票給她,不支付現金給 agent 購買?
答:你有權自行購買直航或多次轉機的機票給她,不支付現金給 agent 購買。

2. 原本我無打算向她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但到了 agent 後,她的態度變得十分惡劣,堅持她是被我解僱,顛倒是非,令我十分氣憤,請問我應如何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

答:根據法例倘傭工在受僱期內有以下情況,僱主可無須給予通知或代替通知金而終 止合約 :
a.        蓄意不服從合法且合理的命令;
b.        行為不當,而該等行為是他/她盡心盡力工作所不應有的 ;
c.        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d.        經常疏忽職守;或
e.        因任何其他理由,使僱主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 知而終止合約。

3. 如果她反過來鬧到勞工處指我解僱她,並向我追討一個月代通知金,我勝算大嗎?
答:該類個案去到入境處,可以已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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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3 19:49:41 | 顯示全部樓層
ballrice 發表於 2013-1-23 01:06
早前僱用了一名印慵照顧家中長輩,她第一次來港工作,在印尼有照顧小孩的經驗
她工作八天後表示不適應照顧 ...

她的處事態度突然間轉變, 是否代理出了問題, 亦或是咩原故, 也應要了解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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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4 07:15:51 | 顯示全部樓層
oldcake 發表於 2013-1-23 15:04
我沒處理過有關問題, 只是私人意見.
1. 機票可自買, 最好就去機場買最近最快果班機. 同佢一齊check-in, 然 ...

1. 我有向 agent 提出,但佢話印傭唔肯走住 (未夠14日),佢話要留係度搵新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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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4 07:18:51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1-23 19:49
她的處事態度突然間轉變, 是否代理出了問題, 亦或是咩原故, 也應要了解較好.   ...

其實都唔係突然間轉變,咁多日都無乜心機做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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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7:30:06 | 顯示全部樓層
ballrice 發表於 2013-1-24 07:15
1. 我有向 agent 提出,但佢話印傭唔肯走住 (未夠14日),佢話要留係度搵新工.... ...

記住,傭工只可在限期內為指定的僱主執行特定工作。傭工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不會獲得批准 。你向入境署外籍家庭傭工組投訴,部門就會根據法例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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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1-24 07:36:00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1-24 07:30
記住,傭工只可在限期內為指定的僱主執行特定工作。傭工在兩年合約期內提出在香港轉換僱主的申請,通常都 ...

明白,唔該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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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07:45:51 | 顯示全部樓層
ballrice 發表於 2013-1-24 07:36
明白,唔該晒!

不用客氣!
呢d情況好普遍, 亦不可以姑息, 只要懂得處理, 就可以反敗為勝!
有問題再來同大家傾傾吧!
希望你早日解決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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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10:07:24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hkpkboy #15 的帖子

very very useful 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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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10:19:04 | 顯示全部樓層
首先好多謝hkpkboy版的詳細分析同回案

補充少少, 正如hkpkboy版所講, 你係有權自己買機票俾個菲傭走
時間亦係你決定
政府所講的時限, 原意係俾你作出適當的安排
(有時無可能買即日機票)
但個時間唔係俾個菲傭要黎搵新工
其實佢咁做, 你都已經可以去入境處作出投訴

宜家好多菲傭, 係唔知咩人的"教導"下, 變得好多詭計
如果係雙方同意下終止合約,
基本上咩都最好白紙黑字, 起碼叫做有文件證據
佢要反口都要有合理解釋

至於話追代通知金, 你的情況係雙方同意, 所以唔會有得追
反之亦係,
如果個菲傭作出投訴, 正如hkpkboy版所講, 你可以去入境處尋求協助
同時亦要先告知入境處菲傭的住處(如果佢搬左)
以保障個人權益
如果件事去到勞工處, 你要作出詳細清晰的交代
(事實上勞工處佢地處理唔少咁的案件, 所以佢地係會合理地去處理的, 唔駛太過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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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10:24:56 | 顯示全部樓層
呢間Agent

巧明顯係黑店

快D開佢名

=全鄉揀淫豬度佢既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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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1-24 11:34:32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1-24 10:19
首先好多謝hkpkboy版的詳細分析同回案

補充少少, 正如hkpkboy版所講, 你係有權自己買機票俾個菲傭走

呢d個案每日都有,只係大家少接觸。我再作少少補充:

根據入境處標準僱傭合約( ID407 ) 第3條,外傭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該點,個案外傭可能已經違反;

另外,根據法例僱主和外傭的合約提早終止,僱主必須向入境事處報告。標準僱傭合 約 ( ID407 )第12條訂明,假如合約提早終止,僱主和外傭須於合約終止日期的七天內,各自向入境事處提交書面通知。 合約提早終止後,外傭只可在香港逗留不超 過 兩星期。如外傭在逗留期限過後仍未離開本港,即觸犯違反逗留條件的罪行。假如僱主不把僱傭合約提早終止一事通知入境處以助她在港逾期逗留,僱主會被控協助和教唆 外傭逾期逗留,從而違反其逗留條件。 一經定罪,可判罰款50,000元和入獄兩年。

我認為會員應立即聯絡以下負責部門

香港灣仔告士打道七號
入境事務處
外籍家庭傭工組
電話 : 2829 3176

至於,外傭在未有給予對方不少於一個月的書面通知或代通知金方面的情況下,在合約屆滿前終止合約方面。但如果涉及上述曾提及的一些特別情況,就不用給予,所以,會員應先向入境處報告,才考慮下一步是否須要比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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