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溝女溝到一身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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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3-7 21:41:02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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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失業果陣在網上識左果女仔,雙方拍左年幾拖,但女方一路以為男方有工作,只是知道男方重負擔,所以出街消費多數由女方比錢,女方有時仲銀行轉賬幫男方,宜家我朋友想同女方分手,女方就話如果真係要分手就控告我朋友行騙,每晚仲send d 威嚇訊息給我朋友,今次真係麻煩,求法律意見
發表於 2013-3-7 23:29:58 |

全無証據, 男行騙咩 ?  
反而女恐嚇就有証據

 樓主| 發表於 2013-3-7 23:52:58 |
回應 肥叔叔 #2 的帖子

嗰女仔話有轉賬紀錄同人証
發表於 2013-3-8 00:02:19 |
chai8219 發表於 2013-3-7 23:52
回應 肥叔叔 #2 的帖子

嗰女仔話有轉賬紀錄同人証

我唸只能話追欠款,  而事件中要証明 騙 既行為好難
人証,  要個官信至得

睇下稍後 LAWSON 佢地點講
發表於 2013-3-8 10:49:59 |
行騙?
呃感情? 如果可以告, 我諗法院今日開48小時都唔夠
呃錢? 如果個男仔講的都係事實, 要女方又係自願俾, 有咩呃
宜家拍拖食飯行街買禮物, 9成9都係男仔俾錢
如果咁都告, 我諗除左宅女, 唔係個個女仔都可以俾人告
反之言,
個女仔如果係不停咁滋擾個男仔, 其實可能已經犯左"滋擾"罪
男方應該去報警
同埋如果有任何恐嚇的說話
亦可以會構成"恐嚇"罪

發表於 2013-3-12 22:04:15 |
chai8219 發表於 2013-3-7 21:41
我朋友失業果陣在網上識左果女仔,雙方拍左年幾拖,但女方一路以為男方有工作,只是知道男方重負擔,所以出 ...

其實真係唔駛下下比呢 d 人拋到~~一味靠嚇....佢想屈強姦都話有 d 吹下水....扮下醉....呢 d 你情我願既錢銀瓜葛真係睬佢都有味~~~
發表於 2013-3-14 10:40:38 |
189198 發表於 2013-3-12 22:04
其實真係唔駛下下比呢 d 人拋到~~一味靠嚇....佢想屈強姦都話有 d 吹下水....扮下醉....呢 d 你情我願既 ...

千祈唔好一本通書睇到老
無件事總有獨特之處
小心評估, 方為上策
發表於 2013-3-14 22:43:01 |
回應 chai8219 #1 的帖子

如果係真case,有關事實得咁少,不可能提供具體法律意見,亦不應該係咁嘅埸合攞法律意見。問嘅問得唔清唔楚,答嘅對事實無掌握、又唔知答嘅係咪適合俾意見,講咗都唔應該信。 咁問法,同有病時透過朋友阿媽係街市是但搵人問下個病點醫一樣。有病,搵醫生啦。

不過你寫得上來, 就當假設咁討論下啦。

似乎你位朋友好似:-
1.        話俾女友聽,或做d行為令女友相信-
a.        你位朋友有工作,而事實無;
b.        你位朋友負擔重,而事實係 …(你無講), 不過當佢唔係。

2.        基於上述原因,
a.        女友就多數負責出街俾錢消費,但係唔知究竟係佢主動一或係你位朋友要求;
b.        女友轉錢俾你朋友,亦係唔知究竟係佢主動一或係你位朋友要求。更唔知係借錢一或係贈與。

女友如果報警,警察又覺得唔單止係男女感情糾紛、或者銀碼大,都應該查下的話,應該循下列《盜竊罪條例》的”欺詐罪”同”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2條罪行方向去查。

“16A 條  欺詐罪
(1) 如任何人藉作任何欺騙(不論所作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並意圖詐騙而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導致—
(a) 該另一人以外的任何人獲得利益;或
(b) 該進行誘使的人以外的任何人蒙受不利或有相當程度的可能性會蒙受不利,
則該進行誘使的人即屬犯欺詐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4年。

(2) 為施行第(1)款,任何人如在進行欺騙時意圖藉所進行的欺騙(不論所進行的欺騙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誘使另一人作出任何作為或有任何不作為,而因此會導致該款(a)及(b)段所提述的兩種後果或其中一種後果產生,則該人須被視為意圖詐騙。

(3) 為施行本條—
“不利”(prejudice)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損失,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作為”(act) 與“不作為”(omission) 分別包括一連串的作為與一連串的不作為;
“利益”(benefit) 指在經濟上或所有權上的任何獲益,不論是暫時性的或是永久性的;
“欺騙”(deceit)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作出的任何欺騙,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以及就進行欺騙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而作出的欺騙,而在本定義中,行為指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欺騙則指蓄意或罔顧後果地作出的欺騙;
“損失”(loss) 包括未有取得可取得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以及失去已有的東西而引致的損失;
“獲益”(gain) 包括藉保有已有的東西而獲益,以及藉取得未有的東西而獲益。”

如果你朋友欺騙佢女友,訛稱佢有嘢做但負擔大,意圖詐騙而誘使佢女友送錢或借錢俾佢使、或者唔收番你朋友應付嘅錢,令女友有損失,就算所作欺騙唔係唯一或主要誘因,咁樣唔會係完全無表面証供囉!

假設男方用假藉口扮窮,欺騙寂寞有錢中女,又騙財騙色,你唔好話一定無罪噃!

反之兩情相悅,男方完全無主動要求利益,但女方主動幫忙,咁當然唔容易証明男方意圖詐騙而誘使女方有損失啦。

所以得咁少facts, 點判斷呢?


17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1)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2) 就本條而言,如任何人取得財產的擁有權、管有權或控制權,即視為取得該財產,而“取得”(obtain) 包括為另一人取得或使另一人能夠取得或保有。
(4) 就本條而言─
“欺騙手段”(deception) 指就事實或法律而以語言文字或行為(不論是以任何作為或不作為)作出的任何欺騙手段(不論是蓄意或是罔顧後果),包括與過去、現在或將來有關的欺騙手段,以及與使用該欺騙手段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意圖有關的欺騙手段。

17條同16A差不多,最大分別在於”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如果男友向女友攞錢、或久借未還,咁咪有可能中囉。

上述意見唔係用來嚇人、更唔係俾定心丸人食,只係將有關法例解釋下啫。
發表於 2013-3-15 22:21:51 |
回應 beyond_i #8 的帖子

多謝 beyond 兄的豐富法律意見,以前也曾代表男方處理前度無理追索,本質不是法律問題,而是女方不能灑脫放開,處理家事的律師朋友經常提及一些男女之間積怨變成無理申索,一方用盡辦法置對方於死地,局外人無法理解,雖然法院提倡調解,但是對有些人來說用不著,他們可能最需要心理輔導員,令他們學習放開,我相信交友自由,但是欺騙感情不能用法律制裁,但會引起許多麻煩。
發表於 2013-4-9 12:38:14 |
本帖最後由 ccs9484 於 2013-4-9 12:38 編輯

回應 miniguy #9 的帖子

成件事最重要睇两個人已經發展到甚麼關係?
才能定性?
發表於 2013-4-10 19:10:40 |
如果係咪俾番錢條女算
發表於 2013-4-12 16:37:52 |
回應 lawson. #5 的帖子

good point. anyway, the girl volunteerly pay for that
發表於 2013-4-13 02:16:39 |
chai8219 發表於 2013-3-7 21:41
我朋友失業果陣在網上識左果女仔,雙方拍左年幾拖,但女方一路以為男方有工作,只是知道男方重負擔,所以出 ...

第一樣嘢,起香港實在唔小依d案例,多數係男既為女付出金錢照顧吖,買嘢吖咁,但當大家分開咗就攞出嚟計,首先我起到保證你朋友一定冇事吖,因為去到差館差人查都唔會查既,除非你用假文件氹佢俾錢你吖.....依到你放心,有佢追,第2樣嘢,佢入數入你戶口又代表d咩嘢?佢借俾你吖!定係佢俾你吖?所以根本唔使理佢既....如果佢再send埋d恐嚇既sms過你到,掉返轉你朋友報警啦,你話佢令到你生活上有影響就ok
發表於 2013-4-13 13:30:06 |
邊有咁易去告人行騙呀? 感情點可能量化為損失?
發表於 2013-4-13 13:36:44 |
回應 beyond_i #8 的帖子

絕對同意!任何可以講任何說話,但告人要講條例同証據,行騙係刑事,我相信警方唔會理!

補充內容 (2013-4-13 13:38):
女方可以民事告佢,但相信唔會!
發表於 2013-4-16 18:39:50 |
學吓振聰愛的饋贈
發表於 2013-5-4 01:53:15 |
beyond_i 發表於 2013-3-14 22:43
回應 chai8219 #1 的帖子

如果係真case,有關事實得咁少,不可能提供具體法律意見,亦不應該係咁嘅埸合攞法 ...

介唔介意多口問下

有冇案例可以refer ?
發表於 2013-5-6 16:20:57 |
lich13 發表於 2013-5-4 01:53
介唔介意多口問下

有冇案例可以refer ?

其實係刑事的範圍下
係幾難去引證的
因為要係有意圖, 但由於雙方的關係
以及"欺騙"的過程
要無合理疑點咁作出推論, 會係好困難的

但民事係有過相似的案例旳
不過無一單案, 都會好獨立咁睇
相關人士的關係, 事件的過程,細節等
所以唔可以話係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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