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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柜碼頭禁制令-有冇full disclo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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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4 22:10:10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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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貨柜碼頭攞嘅係單方面禁制令(ex parte injunction),禁止工人在碼頭範圍逗留罷工。好想知道有冇做申請時告知法庭分判公司啲董事其實又係貨柜碼頭啲董事?

無嘅話好可能係material non-disclosure,單方面禁制令就應該撤銷!

有無人有料?
發表於 2013-4-5 10:18:01 |

所有單方面申請的禁制令
基本上都要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簡單啲講即係關於有關申請所關連的所有野都要講
這個係一個好基本的知識
我唔覺會有律師犯咁的錯誤
至於你所講的事
係咪有關連, 恕在下無認真去研究, 所以答唔到你須唔須要披露
亦因此講唔到如果, 係如果, 唔講會唔會有問題
不過, 其實任何有限公司都係有佢自己的獨立法人資格
同董事基本上唔代表啲咩野
這同一般人所理解的唔同
 樓主| 發表於 2013-4-5 14:20:52 |
回應 lawson. #2 的帖子

睇以下報導,似乎係話貨柜碼冇disclose董事身分的事實。我同意律師唔應該犯咁嘅錯,問題可能係個客無話俾律師知。呢D"大客",律師未必騎得佢住。

是否material,ex-parte application 嘅要求好高,而且唔係由申請人自己決定係定唔係,而係由法官話。

下午應該就有答案。

香港電台
高等法院繼續聆訊碼頭工潮官司,碼頭公司要求延長法院在星期一頒下的臨時禁制令,工人一方則申請撤銷禁制令,法院合併處理。
答辯人之一、職工盟秘書長李卓人指出,罷工是受憲法保障,延續禁制令令罷工權及工人的和平糾察權流於空談,讓他們成為弱勢中的更弱勢。
李卓人又指碼頭公司董事總經理嚴磊輝,星期一呈交法院的誓章有失實聲明,包括沒有寫明碼頭公司並非直接將服務外判,而嚴磊輝作為負責外判公司的董事亦有利益衝突。
代表其中3名碼頭工人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表示,法庭星期一在部分答辯人缺席的情況下展開聆訊,而碼頭公司代表律師無履行責任,向法庭提出工人罷工的憲法權利,做法是不恰當。聆訊下午繼續。
發表於 2013-4-5 15:05:25 |
beyond_i 發表於 2013-4-5 14:20
回應 lawson. #2 的帖子

睇以下報導,似乎係話貨柜碼冇disclose董事身分的事實。我同意律師唔應該犯咁嘅錯 ...

其實要分清楚
律師要做的, 係給予法律意見
同時在申請時建議怎樣的"材料"才能滿足法庭的須要
所以, 就injunction黎講, 律師的建議基本上係咩都講
但實際講唔講, 唔係律師的決定
所以我唔覺會存在律師犯錯的問題

另外, 係咪相關, 律師係須要決定,
亦有責任決定
因為法庭唔會幾百箱紙同你慢慢睇
係單方要申請, 點解要full and frank disclose就係要讓法官係比較公平的情況下
決定批唔批,
呈交相關資料的責任在於申請人
如果9屎垃圾都入哂要官睇,
一個申請咪要幾年先批, no way

至於電台, 電視, 新聞的報導
我唔信好耐啦
因為永遠以偏蓋全
仲要李x人先生本身都只講啲唔講啲
(簡單啲講只佢話人果啲)
所以根本唔反影事實

其實, 咁大單野, 明白會拗, 基本上所有文件一定做得好足
我唔信會有啲咁"表面"的錯囉
發表於 2013-4-7 01:42:02 |
lawson. 發表於 2013-4-5 10:18
所有單方面申請的禁制令
基本上都要full and frank disclosure
簡單啲講即係關於有關申請所關連的所有野 ...

又學到野
發表於 2013-4-7 18:21:35 |
至於電台, 電視, 新聞的報導
我唔信好耐啦
自己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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