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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4-5 15: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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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yond_i 發表於 2013-4-5 14:20
回應 lawson. #2 的帖子
睇以下報導,似乎係話貨柜碼冇disclose董事身分的事實。我同意律師唔應該犯咁嘅錯 ...
其實要分清楚
律師要做的, 係給予法律意見
同時在申請時建議怎樣的"材料"才能滿足法庭的須要
所以, 就injunction黎講, 律師的建議基本上係咩都講
但實際講唔講, 唔係律師的決定
所以我唔覺會存在律師犯錯的問題
另外, 係咪相關, 律師係須要決定,
亦有責任決定
因為法庭唔會幾百箱紙同你慢慢睇
係單方要申請, 點解要full and frank disclose就係要讓法官係比較公平的情況下
決定批唔批,
呈交相關資料的責任在於申請人
如果9屎垃圾都入哂要官睇,
一個申請咪要幾年先批, no way
至於電台, 電視, 新聞的報導
我唔信好耐啦
因為永遠以偏蓋全
仲要李x人先生本身都只講啲唔講啲
(簡單啲講只佢話人果啲)
所以根本唔反影事實
其實, 咁大單野, 明白會拗, 基本上所有文件一定做得好足
我唔信會有啲咁"表面"的錯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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