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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主: kickassoff

的士司機找少5毫被控 否認濫收車資 憂釀骨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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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8:59:51 | 顯示全部樓層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同以往既香港已經完全不同
最慘既係我覺得呢種情況只會越來越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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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09:1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倫有 發表於 2013-5-16 08:59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見過呢d好得人驚的香港人, 佢地認為現在個套不顧一齊的生存方法是適合搵錢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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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0:05:07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5 22:18
這單案件, 從常理而言, 不論原告者, 被告者甚至法庭統統都是輸家, 沒有贏家.  這些咁細微數目為何會去到 ...

宜家唔係追數
而係個女乘客話個司機濫收車資
所以唔係錢債糾紛
唔會關小額錢債審裁處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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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0:10:40 | 顯示全部樓層
倫有 發表於 2013-5-16 08:59
依家香港就係越黎越多呢類野蠻人
自己永遠是對的
執住少少道理或理由就發爛

或者你都發覺
宜家香港人太講自由了
但係係"自"己的自"由"
自己大哂, 莫視他人
有點
"只許周官放火, 不許百姓點燈"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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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1:21:15 | 顯示全部樓層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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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1:40:08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好嘢!  香港有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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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15:02:47 | 顯示全部樓層
This is really a stupid case.  There are a lot of ways to solve this kind of minor off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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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2:28:41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撤消起訴的原因是什麼呀! 沒有足夠證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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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6 23:22:18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11:21
今早在東區裁判法院聆訊時,控方表示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

其實唔理咩原因都好,今次事件告一段落,都是對當事人—司機一種解脫。

另外,我認為作出投訴的那位女人應該要登報道歉,根本就是一次浪費納稅人金錢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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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6 23:25:05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6 22:28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其實難道司機真的貪那五毫?

根本就是那位女士心中的一道氣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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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32:38 | 顯示全部樓層
kickassoff 發表於 2013-5-16 23:22
其實唔理咩原因都好,今次事件告一段落,都是對當事人—司機一種解脫。

另外,我認為作出投訴的那位女人 ...

我覺得投訴人沒有錯,投訴是市民的權利。
該個案我個人認為,律政司方面,如果一早無打算檢控,根本可以簡單解決,無須交去法院,浪費法庭時間之餘,更招來各方批評。事件已經完結,希望日後不會再有同類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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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6 23:34:00 | 顯示全部樓層
dingdum 發表於 2013-5-16 22:28
噢, 是否當時律政師或律政署對這單案件時, 在檢控前考慮不周呢?

補充內容 (2013-5-16 22:30):

撤消起訴的原因是控方表示,  慎重考慮過案件及証人証供後,決定撤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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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7 01:14:09 | 顯示全部樓層
司機及乘客各有道理..但司機唔找時你可即時拒絕..乘客貼士就隨緣啦..但港人心態就老土了..小事化大..亳無相敬之心..喜愛投訴..話就改善服務..廢話..警察最失敗..浪費公帑..仲要加人工..算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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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3-5-17 10:24:04 | 顯示全部樓層
hkpkboy 發表於 2013-5-16 23:32
我覺得投訴人沒有錯,投訴是市民的權利。
該個案我個人認為,律政司方面,如果一早無打算檢控,根本可以 ...

日後同類事件,希望可以妥善處理,而非每每都須對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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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9 13:56:24 | 顯示全部樓層
thank you for your sharing

討論

如果你再thank you for sharing的話 我會於例執法扣分 請留意發表於 2013-5-2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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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19 22:02:14 | 顯示全部樓層
五亳點叫濫,頂籠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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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0:15:51 | 顯示全部樓層
ha1997 發表於 2013-5-17 01:14
司機及乘客各有道理..但司機唔找時你可即時拒絕..乘客貼士就隨緣啦..但港人心態就老土了..小事化大..亳無相 ...

公平啲講句
警察可以點?
告佢, 你又話佢浪費公帑
唔告佢, 你又可以話佢偏私唔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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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3:14:0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應 lawson. #77 的帖子

律政署自己嘅『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有講明係咩情況要點檢控。 大家睇下(尤其7.3及 7.6條),然後判斷今次檢控是否合乎佢哋自己定嘅原則。

"7. 檢控決定
7.1 檢控人員決定是否作出檢控,必須考慮兩點。首先,是否有充分證據支持提出或繼續進行法律程序?第二,假使證據充分,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這項政策與各普通法地區檢控機關所採取的政策一致。

7.2 在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5(1)條說明有關的情況。根據該條文:

"律政司司長在任何案件中如認為為了社會公正而不需要其參與,則並非一定需要檢控任何被控人。"

7.3 1987年3月,律政司唐明治御用大律師回應立法局的提問,強調律政司有權酌情決定是否提出檢控,他列出作出決定時須考慮的因素:

“首先,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罪行的所有元素。這並不容易決定,尤其是要證明精神狀態或意圖的罪行,往往只有很少或沒有直接證據。即使有證據可以證明構成罪行的所需元素,但一般而言,單有表面證據並不足以支持提出檢控。必須有達至定罪的合理機會才應該提出檢控,因為檢控證據薄弱或勝敗機會均等的案件,並不符合社會公正原則,更虛耗公帑。
但另一方面,評估社會公正何在,也要考慮其他因素,包括:
– 與罪行相關的情況;
– 罪行的嚴重程度;
– 罪行的實際影響;
– 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
– 涉嫌犯罪的人的態度;
– 檢控決定對其他人的影響;
– 如果裁定有罪,法庭會認為該項罪行有多嚴重;
– 檢控帶來的後果是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完全不相稱。
本人強調,以上所述,並非詳盡無遺,但希望足以向各位議員指出,檢控與否,最終視乎對公正原則的宏觀看法。"

7.4 法律並無規定,當有足夠證據證明罪行的發生,就必須提出檢控。在1951年,英格蘭及威爾斯的檢察總長Sir Hartley Shawcross御用大律師向下議院概述以下原則,而其後採用普通法制度的檢控機關都接受這個原則為正確的:

"本國的法律從沒有規定-我希望永不會有這樣的規定-懷疑已發生的刑事罪行必然構成檢控的基礎。事實上,刑事檢察處處長工作的首要規則規定,除了檢控其他案件外:‘當罪行或者觸犯罪行的性質,看來須要進行檢控才符合公眾利益,他就應該… …提出檢控。’這點仍然是主要的考慮因素。"

7.5 上述聲明同樣適用於香港的情況,公眾利益是至為重要的。Sir Hartley Shawcross在同一演說中,引述前任者Sir John Simon 御用大律師在1925年發表的以下意見,並表示認同:
"對檢察總長職務的最大誤解,莫過於認為對於律師所謂有勝訴機會的所有案件,檢察總長都應決定檢控。"

7.6 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檢控人員有責任‘濾除涉及技術性犯錯而沒有檢控必要的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崇榮 [2008] 1 HKLRD 126)。"


呢個案同其他的士濫收案唔同,司機無用改咪錶等欺騙手段去呃錢。如果話用呢單案嚟打擊的士濫收車資,實在有啲牽強。

日常確有唔少乘客唔使司機找齊啲碎銀,亦常有司機唔找幾毫子。雖然唔找足錢係唔啱,法庭亦曾判過一個司機因為乘客帶唔夠錢,到達目的地後問人攞錢才俾$10,司機等不耐煩無找錢就開車走,結果被罰$500。法庭確認咁係違法。但係決定檢控嘅大人有冇考慮過檢控人員守則呢?就算冇找錢的確係唔啱,符合『與罪行相關的情況』,但係『罪行的嚴重程度』,『 罪行的實際影響』,同『可以減輕罪責的情況』有無考慮過? 特別係『如果裁定有罪,法庭會認為該項罪行有多嚴重』 同『檢控帶來的後果是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或法庭可能判處的刑罰完全不相稱』又點呢? 我覺得佢無囉。

仲有一點我唔明,點解投訴人話『以為司機有權收』。如果佢咁諗,好大機會即係話佢當時無出聲。咁亦好容易令司機誤會以為佢唔需要找個5毫子, mistake of fact 係合法答辯理由嚟架。點解決定檢控嘅人當時唔諗,上到庭才諗?

最後指引內提及的陳崇榮 案係一單藏毒及業餘在家制毒自用案,雖然係海洛英,不過藏毒罪只係涉及0.1克(內藏0.02克嘅海洛英),制毒嘅規模都只係得3克左右。控方隆重其事係高院告,結果藏毒判1年,制毒判2年8個月。上訴庭話控方有責任過濾的唔值得檢控嘅技術性犯法案件,結果因為被告已經坐咗一年,所以即時釋放被告。
面對啲連自己嘅守則都唔跟嘅公務員,但又手執檢控大權,只有訴諸輿論鞭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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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0 18:48:14 | 顯示全部樓層
lawson. 發表於 2013-5-20 10:15
公平啲講句
警察可以點?
告佢, 你又話佢浪費公帑

警察做野,無可厚非
怪只係怪律政司啲人冇SENSE
或者冇GUTS
唔肯又唔敢孭飛
咩都交哂俾個法庭
因為法庭點判,唔關佢地事
要佢地上身,分分鐘寫REPORT都寫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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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1 10:30:41 | 顯示全部樓層
beyond_i 發表於 2013-5-20 13:14
回應 lawson. #77 的帖子

律政署自己嘅『控政策及常規 - 檢控人員守則』有講明係咩情況要點檢控。 大家睇 ...


容我講句
其實就係依句
只有訴諸輿論鞭策!
變成好多野,
唔應該做的, 但唔敢唔做
應該做的, 又唔敢去做

因為現時輿論太過厲害了
而讀者亦太過容易認同輿論的觀點
而少左份理性的分析
所以我知如上一帖所講
告又死唔告又死

而當中告可能比較好
因為最多話你哂錢,
(唔涉及果啲所謂政治檢控)
但唔告就你私商授授
結果咪咁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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