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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士地問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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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3-5-25 18:35:00 用手機發表 |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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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的父親原在新界有一土地並興建了一丁屋,但已经出售,請問我可否把原有已建屋的土地余下部分申请收回再興建另一丁屋自住。
發表於 2013-5-26 01:20:32 |
回應 siung2u #1 的帖子

"余下部分"嘅業權係屬於邊個???
發表於 2013-5-26 11:23:47 |
回應 siung2u #1 的帖子

估計你父親取得批准在某一lot地上建丁屋,賣出時係把該lot土地名義上分成三份undivided shares,然後逐份連同獨立使用其中一層的使用權,再加上一般共同使用該lot地或該幢屋的共用部份嘅權利一併賣出,所以整lot地都應該已經賣出,並無所謂餘下部份。除非你父親在賣出時特別有保留。
不過這在一般丁屋情況不常見,無人會把好大面積嘅地只起三層七百呎,一定會將塊地拆細或起多幾幢,所以剩下嘅土地大極有限,地政署未必會批再起屋。就算有未用盡嘅地,亦多數係所有業主共有嘅公共面績。所以多數發展商及原居民很少賣晒三層仲會保留著一部份嘅土地。
以上只係按一般原則、情況嘅估計,必須要睇番正式紀錄才可作準。不過如果你睇land search 就可以查證每層業主係唔係塊地嘅1/3 業主。係嘅話就無嘢「餘下」囉。
 樓主| 發表於 2013-5-26 21:43:31 用手機發表 |
明白了。谢谢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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